律师简介
ABOUT LAWYER张彬律师介绍
张彬律师,二级高级律师,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疑难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加盟惠诚前系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证号:15101200010606831。张彬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九年中级法院刑事、民事审判工作,任专职律师二十三年,其中担任合伙人律师十五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张彬律师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业绩,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等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业务以及公司商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领域民商事诉讼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从2000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近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张彬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执着求真的孜孜追求以及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让张彬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张彬律师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篇,2005年被评定为二级高级律师职称。执业期间先后担任几十家政府、行政机关、公司及企业法律顾问,曾受聘为某省级人民政府专家律师顾问团律师、某省高院破产企业管理人名册入册律所律师、某市人民检察院义务监督员等,现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彬律师律师的执业信条:正直诚实、勤勉敬业、责任效率!投之以惠 报之以诚 事事惠诚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手机/微信:189 8000 3656邮箱:3144301388@qq.com成功刑事案例精选1、2006年5月-2007年5月,承办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审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未被采纳,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处刑十四年,二审维持原判,继续为被告人申诉,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2、2008年2月-2010年8月,承办被告人王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一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经法院认定被告人上述罪名成立,处刑十年,罚金十万,二审继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撤诉后,以滥用职权罪重新起诉,法院认定其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处刑一年缓刑一年。3、2010年9月-2012年7月,承办被告人赵某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一审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作无罪辩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处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处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三年,二审继续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作无罪辩护,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撤回对挪用公款罪起诉,终审被告人被以受贿罪判处缓刑。4、2010年8月—2013年3月,承办被告人潘某某贷款诈骗一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处刑六年,罚金十万,二审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处实刑,继续上诉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2011年-2012年,承办被告人田某某贪污案,一审做无罪辩护,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三年实刑,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原审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处三年实刑,继续上诉作无罪辩护,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公诉机关以存疑不诉撤诉。6、2013年-2015年,承办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作无罪辩护,法院当庭认定被告人二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公诉机关抗诉后,二审与其他律师合作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终审判决维持贪污罪名无罪,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缓刑。7、 2012年11月-2014年5月承办被告人黄某诈骗、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一审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三罪名成立,合并处刑二十年。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认定被告人贪污罪名不成立,诈骗、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合并处刑二十年,继续代理上诉,二审最终认定诈骗罪名成立,将挪用公款罪名改变定性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二罪合并执行十三年。8、 2018年8月-12月承办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基本信息
业务专长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编辑本段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刑事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6、出庭准备;7、参加法庭调查;8、参加法庭辩论;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刑事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自诉的程序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专业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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